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097,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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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鍾若榆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鍾若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卷,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依前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是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自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倘認有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需求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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