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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仁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仁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仁軍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徐仁軍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4月12日,而附件編號1、3、4、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3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與附件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聲請狀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
(二)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等情,固有該裁定在卷可佐;
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件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本院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且各罪情節均非複雜,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至110年4月26日 105年某日起至110年4月26日 111年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8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23號 110年度訴字 第598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0年10月15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923號 110年度訴字 第598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4月12日 112年6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3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2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上旬某日 110年3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69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74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74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21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68號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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