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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天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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