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7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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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隆



具 保 人 洪顥哲


上列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顥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顥哲因受刑人即被告鄭文隆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以112年度執助字第524號案件代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應於112年8月2日上午9時25分許到案執行,另具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許偕同被告到案及逾期未到案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詎被告及具保人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復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未果,此有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嘉檢曉二112執0000000000號函、112年度執助字第52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此有具保人之完整矯正簡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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