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0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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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蓬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蓬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蓬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2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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