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0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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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祐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祐德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1月22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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