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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禾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禾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禾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8年6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0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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