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5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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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豪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5年7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9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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