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6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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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IMIN SUPRIHATI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IMIN SUPRIHA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IMIN SUPRIHATI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12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前於111年9月22日起羈押在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刑期原執行完畢日期:114年3月21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131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說明:「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如遇其在我國無居住所,實務上執行困難,該保護管束之諭知顯無實益,認以驅逐出境代替較為適當者,得以驅逐出境代替之。」

是此部分自允宜由執行檢察官審酌具體狀況,衡量執行受刑人之保護管束是否確有困難致所為諭知顯無實益情事,以定其執行之方法,於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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