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64,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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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嵌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嵌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嵌宥因詐欺、傷害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2月28日,其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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