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79,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廣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廣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廣治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韋廣治於111年8月26日入監服刑,並於113年6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