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92,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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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長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長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4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並與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7月12日送監執行。

嗣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111年7月12日入監服刑,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2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0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1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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