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200,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亭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亭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亭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108年5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8年度審訴字第1850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