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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浚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六、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並請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3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經本監107年第12次篩選會議結果應接受身心治療,112年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
),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綜合研判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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