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4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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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鴻政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1月,於民國111年2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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