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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兆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兆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兆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
於民國107年9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
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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