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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曉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72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3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10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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