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更一,8,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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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定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112年度執字第863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95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2月26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0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定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定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7、9、12、1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8、10、11、13、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施用毒品、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及普通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13日,而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8年5月13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分為施用毒品案件及(加重)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編號2、3、6、8、10至14均係侵入住宅竊盜罪(共1罪)或攜帶兇器竊盜罪(共10罪),編號4、7、9、15均係普通竊盜罪(共10罪),核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似,而上開合計21次之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各係在000年00月間、000年0月間所為,時間密接或有部分重疊,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近似,具高度重複性等情,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9、12、15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編號2、8、10、11、13、14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8日)
107年12月30日
108年2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48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9596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48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18日
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29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13日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26日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緝字第346、3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6670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432號
108年度簡字第402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7日
108年9月27日
108年11月26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2月23日
備註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3罪)、4月、5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7日、108年2月3日、108年2月7日、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7日(聲請書贅載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2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316、15674、16271、16281、18005、18240(聲請書誤載為1820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316、15674、16271、16281、18005、18240(聲請書誤載為1820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734、10220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9月4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2月31日
備註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7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2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734、102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69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4699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468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1月21日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備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9日
108年2月16日、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6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5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557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653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
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2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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