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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張淑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99、54391、54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淑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銘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張淑琴於民國112年5月9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8日訊問筆錄暨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113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3年4月6日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4172號函暨檢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被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憑。
另本院已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亦未在監、在押,而仍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亦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113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具保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佐。
是依卷內事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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