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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HYLNEVIELL ELIA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YONG ZHENG FOONG
選任辯護人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MOHD FAIZIN BIN JONIE
指定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判例可參。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RHYLNEVIELL ELI
A、YONG ZHENG FOONG、MOH
D FAIZIN BIN JONIE均自民
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肆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主文欄「RHYLNEVIELL ELI
A、YONG ZHENG FOONG、MOH
D FAIZIN BIN JONIE均自民
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伍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欄二第14至15行「爰裁
定被告自113年6月24日起延
長羈押2月。」
理由欄二第14至15行「爰裁
定被告自113年6月25日起延
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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