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訴,291,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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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C GIRK BRIAN PATRICK(美國籍)




具 保 人 胡貽霖
選任辯護人 邱鼎恩律師
諶亦蕙律師
李菁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貽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保證人為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繳納後釋放被告。

茲因被告經本院於合法傳喚未到庭,由本院查詢其入出境紀錄後,發現被告已經出境。

本院復再次發函予被告及具保人,命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3年6月30日入境並等待傳喚開庭,惟被告逾期仍未入境,此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入出境資料2份及本院113年6月7日桃院增刑錦113訴291字第1130071533號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經棄保潛逃海外無訛。

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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