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
楊中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