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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彬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蘇文彬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3月29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真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3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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