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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1年度毒偵字第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雨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
法官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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