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JACQUET THIERRY ELISEE RENE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罪,惟依卷內相關事證,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為法國籍人士,在台無居所,亦無親友,另依卷內對話紀錄可認另有共犯在逃,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考量被告運輸之毒品為重量高達4,000多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對於社會之危害性甚鉅,衡以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13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