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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莊天泉
被告林衢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衢甫對原告莊天泉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查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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