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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穎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3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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