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1,2024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穎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3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