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林宇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冠吸」、「辛普森」之
- 二、案經附表一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 二、論罪科刑:
- ㈠新舊法比較:
-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2年6月14
- ⒉另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 ⒈參照洗錢防制法新法第1至4條及第14條之立法意旨,依文意
- ⒉復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 ㈢論罪及罪數:
- ⒊被告與「冠吸」、「辛普森」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 ㈣刑之減輕事由:
- ㈤量刑:
-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思循
- ⒉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該當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
- ⒊另審酌被告各次犯行罪質相同、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10日至
- ㈥沒收:
- ⒈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有實際獲得2萬元之報酬一節,業據被告
- ⒉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 一、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一編號
- 二、綜上,前開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對被告為無罪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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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辰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12至101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宇辰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共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6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宇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冠吸」、「辛普森」之成年人及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林宇辰依「冠吸」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辛普森」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款項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攜往指定地點交付「辛普森」,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除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示之人將受騙款項匯入K帳戶、U帳戶、Y帳戶後該等帳戶遭警示致未及提領,因而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而未遂外,其餘部分均遭林宇辰提領,進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宇辰並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被告林宇辰所犯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行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06、218、259頁),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示部分,雖未及提領該等被害人所匯款進入之帳戶即遭列為警示,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K帳戶、U帳戶、Y帳戶提款卡案發當時都在我身上,領完(錢)後,如果「辛普森」說卡片裡沒有錢了,就會要我把卡片跟錢一併回給他,如果一天要領數個帳戶,「辛普森」會一次把數個帳戶給我,再把錢跟所有提款卡給他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60頁),觀諸K帳戶最後遭被告提領時間為111年3月12日18時46分許,然於同(12)日18時46分之後,被告仍持其他帳戶即G帳戶、I帳戶、J帳戶多次提領成功,有附表二編號90至113證據資料欄所示資料可憑,又U帳戶最後遭被告提領時間為111年3月16日20時55分許、Y帳戶最後遭被告提領時間為同(16)日21時3分許,然於同(16)日21時3分之後,被告仍持其他帳戶即Z帳戶多次提領成功,有附表二編號123至134證據資料欄所示資料可憑,堪認上開K帳戶、U帳戶、Y帳戶遭列警示時,被告仍為就「辛普森」同日交付之提款卡提領完畢,進而尚未將所有卡片及錢上繳「辛普森」,準此,被告自對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仍具有管領支配之關係,被告自當就此部分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參與,一併指明。
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另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⒈參照洗錢防制法新法第1至4條及第14條之立法意旨,依文意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均可知特定犯罪僅係其不法原因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即無認識之必要,亦不須知悉不法所得確切聯絡之特定犯罪為何,只要有掩飾或隱匿行為,且此行為對不法所得相關事證發生作用,最終足以達到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效果,即已該當於同法第2條第2款之客觀構成要件,而不法所得於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已存在,在所不問。
至於行為人主觀上仍須有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洗錢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始足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判決參照)。
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待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匯款至本案人頭帳戶後,再由被告依「冠吸」之指示提領該等詐欺所得贓款並轉交「辛普森」(除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示之人將受騙款項匯入K帳戶、U帳戶、Y帳戶後該等帳戶遭警示致未及提領,因而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而未遂外,詳後述),將使偵查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已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自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⒉復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
尤其,集團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即應共同負責。
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亦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被告所參與之部分行為提領詐欺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仍為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從而,被告對於其參與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共同負責。
㈢論罪及罪數: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38、40至44、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示部分,亦屬洗錢既遂,惟詐欺集團成員尚未及提領告訴人高廷仰、陳琝芮、林文卿所匯入款項,自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是起訴意旨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⒉至檢察官於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6(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27)之告訴人記載為「黃智楹」,然遍查卷內資料該次遭詐騙並提告之告訴人應為「潘相屹」,此部分應屬誤植,予以更正。
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載之告訴人陳珮玲匯入款項之時間、金額及帳戶均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載相同,檢察官應僅係起訴告訴人陳珮玲遭詐騙一次(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此部分應屬誤植,一併予以更正。
⒊被告與「冠吸」、「辛普森」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雖被害人多有數次匯款,或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有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惟詐欺集團成員係向同一被害人為數個詐欺取財犯行,係為達到向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的,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內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之一行為,而論以一罪。
⒌被告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38、40至44、4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如附表一編號21、39、45所示罪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46罪)間,被害人不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同斯旨)。
查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一般洗錢犯行,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被告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其等關於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未遂)罪得減刑之部分,本院將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㈤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遂行詐騙行為,除造成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46人受有財物損失外,並使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就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38、40至44、46部分將詐欺贓款提領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掩飾並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詐欺之人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
並衡酌附表一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被告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情節;
惟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始坦承犯行而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情形,然未與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
末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工地工作,日薪2,000元(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61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46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6主文欄所示之刑。
⒉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該當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其中想像競合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之法定刑,雖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考量本件被告侵害之法益為財產法益,且就本案除取得報酬2萬元外,並未保有其餘款項(詳如下述關於沒收之部分),暨依比例原則衡量被告之資力、經濟狀況等各情後,認本件所處之徒刑當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爰裁量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使罪刑相稱,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評價,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另審酌被告各次犯行罪質相同、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提領之款項高達134筆,暨衡其參與情節、犯罪態樣、手段亦尚屬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
⒈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有實際獲得2萬元之報酬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60頁),是本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有明定。
此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凡屬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適用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而關於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是否以屬於犯罪行為者為限,法無明文,惟依實務向來之見解,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本院認前揭法條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而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
查被告就本案提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均已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對上開洗錢行為標的已無任何處分權限,難認屬於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沈孟玄施以詐術,並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後於111年3月11日19時59分許、同(11)日20時49分許先後匯入3萬15元、6,015元至R帳戶內,並由被告於同(11)日20時45分許、同時46分許、21時11分許、21時5分許接續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6,005元、6,005元(應扣除附表一編號34告訴人張祐維匯入遭詐騙款項2萬9,985元外),因認被告除附表一編號4所示有罪部分外,就同日上開提領款項部分就同一告訴人即附表一編號4之沈孟玄亦該當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見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及34)等語。
然查,告訴人沈孟玄所匯款項3萬15元、6,015元,經告訴人沈孟玄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3月11日19時59分許、同(11)日20時49分許先後匯入3萬15元、6,015元至R帳戶內之款項均不是我所有的,是詐欺電話告知我會將原先我損失之金錢(按:即指遭詐騙附表一編號4部分)退給我,但我收到這兩筆錢發現金額不對,詢問對方,其表示是國家操作錯誤要退回給他們,我就照對方所說之帳戶退回去,這兩筆都不是我的錢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5872號卷一第388頁),是就此部分沈孟玄匯入R帳戶之上開款項(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自非屬告訴人沈孟玄所有之款項,然遍查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此部分款項究竟有無其他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欺所匯入,此部分是否為詐騙款項尚屬不明,準此,被告上開提領部分,應與告訴人沈孟玄所有進而遭詐騙部分無涉,且此部分之被害人不明,當不得以此證據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綜上,前開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附表一編號4之告訴人為同一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詐騙集團接收
款項之帳戶
證據資料
賴俊宇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分期付款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1萬8,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9分許
000-000000000
000
(下稱A帳戶)
⒈告訴人賴俊宇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6 卷,第35-37
頁)
⒉賴俊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6卷,第31-
32、41-43頁)
⒊賴俊宇之匯款憑證影本、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
6卷,第45-51頁)
⒋人頭帳戶【A帳戶】土地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
卷,第181頁)
葉瑜凌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1萬1,123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6分許
A帳戶
⒈告訴人葉瑜凌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6 卷,第57-59
頁)
⒉葉瑜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6卷,第53-54頁)
⒊人頭帳戶【A帳戶】土地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
卷,第181頁)
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3分許
方竣平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9,136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2分許
A帳戶
⒈告訴人方竣平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6 卷,第69-72
頁)
⒉方竣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6卷,第63-
65、75-79頁)
⒊方竣平之匯款憑證影本、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6
卷,第83頁)
⒋人頭帳戶【A帳戶】土地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
卷,第181頁)
沈孟玄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1萬123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0分許
A帳戶
⒈被害人沈孟玄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387-388
頁=偵6卷,第85-86頁)
⒉沈孟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383
-384 、395-397 頁= 偵6
卷,第88-99頁)
⒊沈孟玄之交易明細截圖
(偵2卷,第389-393頁=
偵6卷,第101-117頁)
⒋人頭帳戶【A帳戶】土地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
卷,第181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雖
載沈孟玄尚有3萬15元、
6,015元之受騙金額,然
依其警詢,該筆款項非其
受騙款項,此部分即為本
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
分】
1萬50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46分許
陳珮玲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5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重複下單
須操作ATM之詐
騙方式,陷於
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出
右列款項至右
列帳戶。
2萬9,986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0分許
000-000000000
000
(下稱B帳戶)
⒈告訴人陳珮玲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357-360
頁= 偵6 卷,第133-137
頁)
⒉陳珮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2卷,第353-3
54、369頁)
⒊陳珮玲之交易明細資料、
存摺內頁影本(偵2卷,
第363-367頁=偵6卷,第1
45-153頁)
(續上頁)
⒋人頭帳戶【B帳戶】黃慧
善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373-379 頁= 偵6
卷,第175-177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與3
3 重複,此部分應屬誤
植,已於判決內交代】
3萬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2分許
蔡宇涵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6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9分許
000-000000000
000
(下稱C帳戶)
⒈被害人蔡宇涵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 卷,第47-49
頁)
⒉蔡宇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185
-221頁)
⒊蔡宇涵之匯款憑證影本、
通聯紀錄截圖(偵4卷,
第223-237頁)
⒋人頭帳戶【C帳戶】王瀞
儀之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49-150頁)
張景皓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7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先前訂單重複
扣款並要求轉
帳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8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5分許
C帳戶
⒈告訴人張景皓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53-57、
61-63頁)
⒉張景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245
-251頁)
⒊張景皓之通聯紀錄翻拍照
片、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4卷,第253-261頁)
⒋人頭帳戶【C帳戶】王瀞
儀之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49-150頁)
2萬9,988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8分許
陳宜芳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8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佯稱其為網購
客服人員之詐
騙方式,陷於
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出
右列款項至右
列帳戶。
2萬4,012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8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D帳戶)
⒈告訴人陳宜芳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 卷,第71-72
頁)
⒉陳宜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4卷,第269-2
73頁)
⒊陳宜芳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4卷,第275頁)
(續上頁)
⒋人頭帳戶【D帳戶】王瀞
儀之上海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65-167頁)
陳毅名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9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佯稱其為網購
客服人員協助
處理重複扣款
事宜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1萬9,003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5分許
D帳戶
⒈告訴人陳毅名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 卷,第75-79
頁)
⒉陳毅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4卷,第287-2
91頁)
⒊陳毅名之存摺內頁影本、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
紀錄截圖(偵4卷,第293
-299頁)
⒋人頭帳戶【D帳戶】王瀞
儀之上海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65-167頁)
1萬6,024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分許
彭浩瑋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0號)
於111 年3 月13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網購因工作人
員設定錯誤須
須取消扣款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6萬2,123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9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E帳戶)
⒈告訴人彭浩瑋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 卷,第83-87
頁)
⒉彭浩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311
-341頁)
⒊彭浩瑋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4卷,第343-347頁)
⒋人頭帳戶【E帳戶】王瀞
儀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5卷,第179
-181頁)
4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3分許
3萬7,01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5分許
張玉熒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1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佯稱其為電商
業者客服人員
須解除錯誤設
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5,101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48分許
000-000000000
0000
(下稱F帳戶)
⒈被害人張玉熒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 卷,第91-93
頁)
⒉張玉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357
-361頁)
⒊張玉熒之通聯紀錄及交易
明細截圖(偵4卷,第363
-371頁)
⒋人頭帳戶【F帳戶】王瀞
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41-145頁)
3,981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0分許
(續上頁)
何信良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2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佯稱其為電商
業者客服人員
須解除錯誤設
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許
F帳戶
⒈告訴人何信良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97-98、
99-100頁)
⒉何信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377
-393頁)
⒊何信良之交易明細截圖、
匯款憑證影本、通聯紀錄
翻拍照片(偵4卷,第395
-399頁)
⒋人頭帳戶【F帳戶】王瀞
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41-145頁)
1萬1,987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8分許
吳東祐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3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經銷商身
分及扣款設定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2萬9,987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許
F帳戶
⒈告訴人吳東祐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05-109
頁)
⒉吳東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407
-411頁)
⒊18.吳東祐之交易明細資
料、存摺內頁影本(偵4
卷,第413-415頁)
⒋人頭帳戶【F帳戶】王瀞
儀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41-145頁)
2萬4,912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1分許
姚瑪麗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4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訂單及扣
款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1萬4,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5分許
000-000000000
(下稱G帳戶)
⒈被害人姚瑪麗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13-115
頁)
⒉姚瑪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425
-433頁)
⒊姚瑪麗之通聯紀錄及交易
明細截圖(偵4卷,第439
-442頁)
⒋人頭帳戶【G帳戶】王瀞
儀之兆豐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55-161頁)
⒌人頭帳戶【H帳戶】周易
鴻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4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2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H帳戶)
4萬9,989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5分許
5萬73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9分許
(續上頁)
交易明細(偵5卷,第173
-175頁)
陳珮瑋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5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訂單及扣
款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9,099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7分許
G帳戶
⒈告訴人陳珮瑋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19-125
頁)
⒉陳珮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4卷,第447
-467頁)
⒊陳珮瑋之匯款憑證影本、
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
(偵4卷,第469-479頁)
⒋人頭帳戶【G帳戶】王瀞
儀之兆豐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5卷,
第155-161頁)
⒌人頭帳戶【I帳戶】趙紫
玲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3
頁= 偵5 卷,第197-199
頁)
4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8分許
2萬2,973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8時11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I帳戶)
廖義軒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6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設定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3萬3,015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8時20分許
I帳戶
⒈告訴人廖義軒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31-133
頁)
⒉廖義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5卷,第3-9
頁)
⒊廖義軒之交易明細及通聯
紀錄截圖(偵5卷,第11-
17頁)
⒋人頭帳戶【I帳戶】趙紫
玲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3
頁= 偵5 卷,第197-199
頁)
邱虹華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7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1萬5,088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9時3分許
I帳戶
⒈告訴人邱虹華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37-139
頁)
⒉邱虹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5卷,第25-
31頁)
(續上頁)
⒊邱虹華之交易明細翻拍照
片(偵5卷,第33頁)
⒋人頭帳戶【I帳戶】趙紫
玲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3
頁= 偵5 卷,第197-199
頁)
陳元樽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8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9,989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8時7分許
I帳戶
⒈告訴人陳元樽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43-147
頁)
⒉陳元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5卷,第41-
53頁)
⒊陳元樽之交易明細及通聯
紀錄截圖、匯款憑證影本
(偵5卷,第57-63頁)
⒋人頭帳戶【I帳戶】趙紫
玲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3
頁= 偵5 卷,第197-199
頁)
劉雅佩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19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系統遭駭客入
侵導致銀行帳
戶出現問題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8時47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J帳戶)
⒈告訴人劉雅佩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51-153
頁)
⒉劉雅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5卷,第73-79
頁)
⒊劉雅佩之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匯款憑證
影本(偵5 卷,第81-93
頁)
⒋人頭帳戶【J帳戶】鍾予
芯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5卷,第185
-187頁)
劉美鸞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0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訂單設定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1萬7,123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8時26分許
J帳戶
⒈告訴人劉美鸞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57-159
頁)
⒉劉美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5卷,第103
-107頁)
⒊劉美鸞之交易明細及通聯
紀錄截圖(偵5卷,第111
頁)
(續上頁)
⒋人頭帳戶【J帳戶】鍾予
芯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5卷,第185
-187頁)
高廷仰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1號)
於111 年3 月12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VIP設定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2日
晚間7時7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K帳戶)
⒈告訴人高廷仰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4卷,第163-166
頁)
⒉高廷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5卷,第119
-131頁)
⒊人頭帳戶【K帳戶】閃麗
純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3卷,第51-
65頁=偵5卷,第191-193
頁)
尹福秀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7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重複訂單
扣款設定之詐
騙方式,陷於
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出
右列款項至右
列帳戶。
4萬9,987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10時33分許
K帳戶
⒈告訴人尹福秀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3 卷,第39-42
頁)
⒉尹福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3卷,第35-3
6、53頁)
⒊尹福秀之交易明細資料
(偵3卷,第43-49頁)
⒋人頭帳戶【K帳戶】閃麗
純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3卷,第51-
65頁=偵5卷,第191-193
頁)
4萬9,987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10時35分許
趙琇鳳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2號)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經銷商身
分及扣款設定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2萬1,234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41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L帳戶)
⒈告訴人趙琇鳳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 卷,第77-78
頁)
⒉趙綉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75-
76、85-87頁)
⒊趙綉鳳之匯款憑證影本及
通聯記錄截圖(偵2卷,
第79-82頁)
⒋人頭帳戶【L帳戶】江采
靈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133
-140頁)
2萬2,151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49分許
黃雅惠
(即起訴
書附表一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9,985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13分許
L帳戶
⒈告訴人黃雅惠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 卷,第95-99
頁)
(續上頁)
編23號)
解除經銷商身
分及扣款設定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⒉黃雅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91-
92、109-112頁)
⒊黃雅惠之匯款憑證影本、
通聯記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2卷,第101、105-10
8頁)
⒋人頭帳戶【L帳戶】江采
靈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133
-140頁)
9,985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17分許
8,123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19分許
2萬9,123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52分許
李玲瑜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4號)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協助處理退還
會費事宜之詐
騙方式,陷於
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出
右列款項至右
列帳戶。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2分許
L帳戶
⒈告訴人李玲瑜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119-12
2、123-124頁)
⒉李玲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115
-116、127-129頁)
⒊李玲瑜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2卷,第125-126頁)
⒋人頭帳戶【L帳戶】江采
靈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133
-140頁)
吳宜珍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5號)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每月扣款
設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5,678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57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M帳戶)
⒈告訴人吳宜珍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147-148
頁)
⒉吳宜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2卷,第143-1
44、151頁)
⒊吳宜珍之交易明細及對話
紀錄截圖(偵2卷,第149
頁)
⒋人頭帳戶【M帳戶】吳主
恩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169
-175頁)
潘相屹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6號)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佯稱為電商業
者客服人員並
協助處理解除
錯誤設定之詐
騙方式,陷於
4萬9,985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38分許
M帳戶
⒈告訴人潘相屹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159-160
頁)
⒉潘相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2卷,第155-1
56、165頁)
(續上頁)
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出
右列款項至右
列帳戶。
⒊潘相屹之交易明細及通聯
紀錄截圖(偵2卷,第161
-163頁)
⒋人頭帳戶【M帳戶】吳主
恩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169
-175頁)
【此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26雖載「黃智楹」,但
實際遭詐騙、匯款及至警
局提告之人為潘相屹,此
部分應屬誤植,業於判決
內交代】
4萬9,989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40分許
陳銘敏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7號)
於111 年3 月10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會員設定錯誤
之詐騙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2萬9,989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7時52分許
000-000000000
0000
(下稱N帳戶)
⒈被害人陳銘敏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185頁)
⒉陳銘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2卷,第179-1
80、195頁)
⒊陳銘敏之交易明細及通聯
紀錄翻拍照片、匯款憑證
影本(偵2卷,第187-191
頁)
⒋人頭帳戶【N帳戶】莊錦
慧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201-207頁)
1元
111年3月10日
晚間8時2分許
陳宇宸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8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高級會員
設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7時24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O帳戶)
⒈告訴人陳宇宸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219-220
頁)
⒉陳宇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2卷,第215-216、22
3頁)
⒊陳宇宸之存摺內頁及匯款
憑證影本(偵2卷,第221
頁)
⒋人頭帳戶【O帳戶】黃慧
善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267
-273頁)
蘇峻賢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29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4萬9,985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7時42分許
O帳戶
⒈告訴人蘇峻賢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231-233
頁)
⒉蘇峻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22
7、243-245頁)
9,123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7時51分許
(續上頁)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⒊蘇峻賢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交易明細及通聯紀
錄截圖(偵2卷,第235-2
41頁)
⒋人頭帳戶【O帳戶】黃慧
善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267
-273頁)
蘇詠琪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0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重複訂單
及扣款設定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7時42分許
O帳戶
⒈被害人蘇詠琪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253-254
頁)
⒉蘇詠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2卷,第247
-248、259-263頁)
⒊蘇詠淇之對話紀路翻拍照
片、匯款憑證影本(偵2
卷,第255-257頁)
⒋人頭帳戶【O帳戶】黃慧
善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267
-273頁)
1萬7,123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7時47分許
歐衍德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1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訂單及解
除分期付款設
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8,123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6時47分許
000-000000000
000
(下稱P帳戶)
⒈告訴人歐衍德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277-281
頁)
⒉歐衍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
卷,第289頁)
⒊歐衍德之交易明細截圖
(偵2卷,第283頁)
⒋人頭帳戶【P帳戶】黃慧
善之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2卷,
第293-297頁)
詹詠翔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2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重複訂單
及扣款設定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4萬9,987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8時2分許
000-000000000
0000
(下稱Q帳戶)
⒈告訴人詹詠翔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2卷,第303-309
頁)
⒉詹詠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2卷,第299-3
00、331頁)
⒊詹詠翔之交易明細資料
(偵2卷,第311-329頁)
⒋人頭帳戶【Q帳戶】黃慧
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337-351頁)
4萬9,988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8時3分許
張祐維
於111 年3 月11 2萬9,985元
111年3月11日
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張祐維於警詢中之
(續上頁)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5號)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協助處理取消
訂單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晚間8時23分許
00000
(下稱R帳戶)
陳述(偵2卷,第403-405
頁)
⒉.張祐維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2卷,第401-402、4
13-415頁)
⒊張祐維之通聯紀錄截圖、
匯款憑證影本(偵2卷,
第409-410頁)
⒋人頭帳戶【R帳戶】林靜
君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卷,第419
-427頁)
趙志剛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6號)
於111 年3 月11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信用卡遭盜刷
而協助處理取
消扣款事宜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2萬9,875元
111年3月11日
晚間10時5分許
000-000000000
(下稱S帳戶)
⒈告訴人趙志剛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3卷,第7-9頁)
⒉趙志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3卷,第3、
11-15頁)
⒊趙志剛之通聯紀錄截圖
(偵3卷,第10頁)
⒋人頭帳戶【S帳戶】黃國
展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3卷,
第21-31頁)
黃啓桓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9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自動扣款
設定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7,012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59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U帳戶)
⒈被害人黃啓桓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99-101
頁)
⒉黃啓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97-
98、105-107頁)
⒊黃啓桓之存摺封面影本、
匯款憑證影本、彰化銀行
交易明細(偵1卷,第109
-111頁)
⒋人頭帳戶【U帳戶】蕭志
源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7
頁)
蘇玄善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0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多筆交易
並解除分期付
2萬1,012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16分許
U帳戶
⒈告訴人蘇玄善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15-117
頁)
⒉蘇玄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續上頁)
款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13
-114、119-121頁)
⒊蘇玄善之網路轉帳截圖
(偵1卷,第123頁)
⒋人頭帳戶【U帳戶】蕭志
源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7
頁)
林家欣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1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多筆交易
並解除分期付
款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1,012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39分許
U帳戶
⒈告訴人林家欣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27-128
頁)
⒉林家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25
-126、131-133頁)
⒊林家欣之通聯紀錄及網路
轉帳之翻拍照片(偵1
卷,第135-136頁)
⒋人頭帳戶【U帳戶】蕭志
源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7
頁)
陳琝芮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8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個資外洩須解
除重複扣款之
詐騙方式,陷
於錯誤,而於
右列時間,匯
出右列款項至
右列帳戶。
1萬7,863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56分許
U帳戶
⒈告訴人陳琝芮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205-207
頁)
⒉陳琝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1卷,第203-2
04、209頁)
⒊人頭帳戶【U帳戶】蕭志
源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7
頁)
1萬1,62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59分許
陳玉旻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2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57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V帳戶)
⒈被害人陳玉旻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39-142
頁)
⒉陳玉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37
-138、143-145頁)
⒊陳玉旻之匯款明細翻拍照
片(偵1 卷,第147-149
頁)
⒋人頭帳戶【V帳戶】李宜
靜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4萬9,976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59分許
2萬9,989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7分許
(續上頁)
交易明細(院1卷,第59
頁)
張世和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3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28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X帳戶)
⒈被害人張世和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53-154
頁)
⒉張世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51
-152、155-157頁)
⒊張世和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1卷,第159-160頁)
⒋人頭帳戶【X帳戶】蔡雅
祺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61
頁)
2萬9,98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45分許
方怡文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4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7時8分許
X帳戶
⒈告訴人方怡文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63-164
頁)
⒉方怡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61
-162、165-167頁)
⒊方怡文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1卷,第169頁)
⒋人頭帳戶【X帳戶】蔡雅
祺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61
頁)
陳宗煌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7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取消多筆交易
並解除分期付
款之詐騙方
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13分許
000-000000000
(下稱Y帳戶)
【起訴書之T人
頭帳戶即Y 帳
戶,故均統一
改為Y帳戶】
⒈告訴人陳宗煌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97-198
頁)
⒉陳宗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195
-196、199-201頁)
⒊人頭帳戶【Y帳戶】陳睿
宏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5
頁)
陳怡伶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5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3萬2,600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54分許
Y帳戶
⒈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73-176
頁)
⒉陳怡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2萬3,800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8時58分許
(續上頁)
附表二: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制通報單(偵1卷,第171
-172、177-179頁)
⒊陳怡伶之對話紀錄及網路
轉帳截圖(偵1卷,第181
-182頁)
⒋人頭帳戶【Y帳戶】陳睿
宏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5
頁)
林文卿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38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電腦遭駭客入
侵須盡快轉出
金錢之方式,
陷於錯誤,而
於右列時間,
匯出右列款項
至右列帳戶。
1萬6,123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9時36分許
Y帳戶
⒈告訴人林文卿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 卷,第87-89
頁)
⒉林文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1卷,第85-
86、91-93頁)
⒊林文卿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1卷,第95頁)
⒋人頭帳戶【Y帳戶】陳睿
宏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55
頁)
黃麗蕙
(即起訴
書附表一
編46號)
於111 年3 月16
日因遭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以
解除會員及扣
款設定之詐騙
方式,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
時間,匯出右
列款項至右列
帳戶。
8,123元
111年3月16日
晚間10時26分許
000-000000000
00000
(下稱Z帳戶)
⒈告訴人黃麗蕙於警詢中之
陳述(偵1卷,第185-187
頁)
⒉黃麗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1卷,第183-1
84、189-191頁)
⒊黃麗蕙之匯款憑證影本
(偵1卷,第193頁)
⒋人頭帳戶【Z帳戶】劉珈
余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院1卷,第63
頁)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帳
戶
被害人
證據資料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2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渣打銀行南
崁分行
L帳戶
李玲瑜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21、22、2
4、26、27頁)
⒊人頭帳戶【L帳戶】江采靈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133-140頁)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3分許
1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25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中國信託銀
行南崁分行
黃雅惠
趙綉鳳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26分許
8,00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56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桃園信用
合作社南崁分社
111年3月10日晚2萬5元
(續上頁)
間7時56分許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57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58分許
1萬2,00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26分許
1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聯邦銀行南
崁分行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49分許
6,005元
桃園市○○區○○
街00號土地銀行南
崁分行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44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街00號土地銀行南
崁分行
M帳戶
潘相屹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23、25頁)
⒊人頭帳戶【M帳戶】吳主恩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169-175頁)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45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45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46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7時47分許
1萬9,00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13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渣打銀行南
崁分行
吳宜珍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14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15分許
6,005元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10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渣打銀行南
崁分行
N帳戶
陳銘敏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25頁)
⒊人頭帳戶【N帳戶】莊錦慧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2卷,第201-207頁)
111年3月10日晚
間8時11分許
1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5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玉山銀
行八德分行
B帳戶
陳珮玲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龜山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6卷,第9-14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6卷,第25頁)
⒊人頭帳戶【B帳戶】黃慧善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2卷,第373-379頁=偵6
卷,第175-177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5分許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6分許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7分許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8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26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渣打銀行
八德分行
A帳戶
賴俊宇
葉瑜凌
方竣平
沈孟玄
( 款項已
混同)
⒈被告於龜山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6卷,第9-14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6卷,第27-29頁)
⒊人頭帳戶【A帳戶】土地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偵6卷,第181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26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48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彰化銀
行八德分行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49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26分許
2萬5元
(續上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50分許
9,00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10分許
7萬8,000元
桃園市○○區○○
路○段00號臺灣銀
行南崁分行
P帳戶
歐衍德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29、30頁)
⒊人頭帳戶【P帳戶】黃慧善之臺灣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2卷,第293-297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1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33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臺灣企銀南
崁分行
不明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34分許
2,00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35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臺灣企銀南
崁分行
O帳戶
陳宇宸
( 部分金
額與下方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30、31頁)
⒊人頭帳戶【O帳戶】黃慧善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267-273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7時35分許
1萬7,00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蘆竹錦
興郵局
蘇峻賢
蘇詠淇
( 款項已
混同)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4分許
4萬6,000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29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臺灣企銀南
崁分行
Q帳戶
詹詠翔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32頁)
⒊人頭帳戶【Q帳戶】黃慧善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2卷,第337-351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29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0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1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1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2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33分許
1萬1,00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45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玉山銀行南
崁分行
R帳戶
張祐維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33頁)
⒊人頭帳戶【R帳戶】林靜君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
卷,第419-427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45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8時46分許
1萬9,00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9時11分許
6,005元
不明
111年3月11日晚
間9時5分許
6,00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臺灣企銀南
崁分行
111年3月11日晚
間9時55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
路○段00號1樓華南
銀行南崁分行
S帳戶
不明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34、35頁)
⒊人頭帳戶【S帳戶】黃國展之第一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3卷,第21-31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9時56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9時57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0時10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臺灣企銀南
崁分行
趙志剛
111年3月11日晚
間10時11分許
1萬元
(續上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10時57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渣打銀行南
崁分行
K帳戶
尹福秀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蘆竹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2卷,第41-48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2卷,第36-37頁)
⒊人頭帳戶【K帳戶】閃麗純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91-193頁=偵3卷,第51-6
5頁)
111年3月11日晚
間10時58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0時58分許
2萬5元
1111年3月11日
晚間10時59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1時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1時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1時1分許
2萬5元
111年3月11日晚
間11時2分許
9,00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49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聯邦銀行龍
潭分行
C帳戶
張景皓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5頁)
⒊人頭帳戶【C帳戶】王瀞儀之華南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5卷,第149-150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50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50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38分許
2萬5元
蔡宇涵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38分許
1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2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安泰銀行龍
潭簡易型分行
D帳戶
陳宜芳
陳毅名
( 與不明
款項混
同)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6頁)
⒊人頭帳戶【D帳戶】王瀞儀之上海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5卷,第165-167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2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53分許
8,00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1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2分許
1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6分許
1萬6,00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聯邦銀行龍
潭分行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30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龍潭郵局
E帳戶
彭浩瑋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6頁)
⒊人頭帳戶【E帳戶】王瀞儀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79-181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31分許
6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32分許
2萬9,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2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0號彰化銀
行龍潭分行
F帳戶
張玉熒
何信良
吳東祐
( 款項已
混同)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7頁)
⒊人頭帳戶【F帳戶】王瀞儀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5卷,第141-145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3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4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2萬5元
(續上頁)
午6時4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分許
1,00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28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合庫銀行龍
潭分行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42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龍潭郵局
H帳戶
姚瑪麗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8頁)
⒊人頭帳戶【H帳戶】周易鴻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73-175頁)
⒋人頭帳戶【K帳戶】閃麗純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91-193頁)
【高廷仰匯款29,985元至K帳戶後,
該帳戶即遭警示而未遭被告提領,
故被告所提領之2萬4,000元非高廷
仰受騙款項,此部分應為洗錢未
遂】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43分許
6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45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46分許
2萬4,000元
K帳戶
不明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4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安泰銀行龍
潭簡易型分行
G帳戶
陳珮瑋
姚瑪麗
( 款項已
混同)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人頭帳戶【G帳戶】王瀞儀之兆豐
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5卷,第155-161頁)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5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6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6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7分許
2萬5元
000年0月00日下
午6時58分許
1萬4,005元
111年3月12日晚
間7時53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第一銀行龍
潭分行
I帳戶
不明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8、179、
180、181頁)
⒊人頭帳戶【I帳戶】趙紫玲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53頁=偵5卷,第197-199
頁)
111年3月12日晚
間7時54分許
9,005元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9分許
2萬5元
廖義軒
100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9分許
1萬3,005元
101
111年3月12日晚
間9時7分許
1萬5,005元
邱虹華
102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15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號1-3樓華南銀
行龍潭分行
陳元樽
陳珮瑋
103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16分許
2萬5元
104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17分許
2萬5元
105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18分許
1萬3,005元
106
111年3月12日晚2萬5元
桃園市○○區○○
J帳戶
不明
⒈被告於龍潭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續上頁)
間8時22分許
路00號第一銀行龍
潭分行
供述(偵4卷,第23-40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4卷,第179、180、
181頁)
⒊人頭帳戶【J帳戶】鍾予芯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
卷,第185-187頁)
107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3分許
2萬5元
108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3分許
2萬5元
109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4分許
2萬5元
110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24分許
1萬9,005元
111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53分許
2萬5元
劉雅佩
112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54分許
1萬5元
113
111年3月12日晚
間8時35分許
1萬8,005元
桃園市○○區○○
路0號1-3樓華南銀
行龍潭分行
劉美鸞
114
111年3月16日晚
間7時19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
街0號楊梅郵局
X帳戶
方怡文
⒈被告於楊梅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1卷,第9-16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1卷,第31、32、34
頁)
⒊人頭帳戶【X帳戶】蔡雅祺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61頁)
115
111年3月16日晚
間7時39分許
4萬6,000元
張世和
( 部分金
額與下方
款項混
同)
116
111年3月16日晚
間7時53分許
2萬9,000元
117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27分許
1萬3,000元
不明
118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54分許
1萬5,000元
不明
119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7分許
5萬元
桃園市○○區○○
街0號楊梅郵局
V帳戶
陳玉旻
⒈被告於楊梅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1卷,第9-16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1卷,第32、33頁)
⒊人頭帳戶【V帳戶】李宜靜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59頁)
120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8分許
4萬9,000元
121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9分許
3萬元
122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37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上海銀行楊
梅分行
不明
123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10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
街0號
U帳戶
黃啓桓
( 與帳戶
內其他款
項混同)
⒈被告於楊梅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1卷,第9-16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1卷,第32、33、34
頁)
⒊人頭帳戶【U帳戶】蕭志源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57頁)
【陳琝芮之1萬7,863元、1萬1,62
5元匯入後即列為警示帳戶,未遭
被告領出,此部分應為洗錢未
遂】
124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11分許
1萬7,000元
125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30分許
2萬5元
蘇玄善
126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30分許
1,005元
127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55分許
5萬2,000元
林家欣
( 與帳戶
內其他款
項混同)
128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31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
路000號上海銀行楊
梅分行
Y帳戶
陳宗煌
⒈被告於楊梅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1卷,第9-16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續上頁)
附表三:
⒉提款畫面(偵1卷,第33、34頁)
⒊人頭帳戶【T(Y)帳戶】陳睿宏之
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院1卷,第55頁)
【林文卿之1萬6,123元匯入後即
列為警示帳戶,未遭被告提領,
此部分應為洗錢未遂】
129
111年3月16日晚
間8時31分許
1萬5元
130
111年3月16日晚
間9時3分許
5萬6,000元
桃園市○○區○○
街0號楊梅郵局
陳怡伶
131
111年3月16日晚
間10時9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
路00號光華郵局
Z帳戶
不明
⒈被告於楊梅分局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偵1卷,第9-16頁、偵緝1
卷,第81-83頁)
⒉提款畫面(偵1卷,第35頁)
⒊人頭帳戶【Z帳戶】劉珈余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63頁)
132
111年3月16日晚
間10時10分許
6萬元
133
111年3月16日晚
間10時11分許
2萬2,000元
134
111年3月16日晚
間10時45分許
8,000元
不明
黃麗蕙
⒈人頭帳戶【Z帳戶】劉珈余之郵局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院1
卷,第63頁)
編號
事實
主文
附表一編號1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5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6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7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8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續上頁)
附表一編號9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0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1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2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3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4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5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6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7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8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19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0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1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22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3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續上頁)
附表一編號24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5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6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7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8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29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0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1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2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3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4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5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6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7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8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續上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附表一編號39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40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1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2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3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4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45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46 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續上頁)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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