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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采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6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 年7 月29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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