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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周欣儀
被 告 陳祖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5號詐欺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232、34248、387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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