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洪瑋翎
被告 晏清仰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就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711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上午
10時59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郭于嘉
檢察官 李佳紜
書記官 魏瑜瑩
通 譯 張筑菁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洪瑋翎
被 告 晏清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2,000元,分25 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1.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 前給付原告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後 一期為2000元)。
上開款項均匯入原告所指定之 中國信託銀行(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
2.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願意原諒被告113年度金訴字第711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對於原告之行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 刑之機會。
第一頁
(三)、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洪瑋翎
被 告 晏清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魏瑜瑩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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