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131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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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許珮琳(原名許珮甄)

0弄3號
被告 陳建銘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315號就本院112年訴字第429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刑事2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檢察官 王珽顥
書記官 徐家茜
通 譯 蔡富春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許珮琳(原名許珮甄)
被 告 陳建銘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3年7月3日給付肆仟元,尾款壹萬元分2期給付,每期伍仟元,各於113年8月10日、113年9月10日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許珮琳
被 告 陳建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徐家茜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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