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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吳彩雲
被 告 林穎楷
現於法務部○○○○○○○○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358號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92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曾淨雅
通 譯 林冠丞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吳彩雲
被 告 林穎楷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二)兩造就本件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吳彩雲
被 告 林穎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曾淨雅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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