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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張鳳穎
被告劉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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