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150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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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
原 告 楊美音
被 告 姜鈺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鈺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7月5日宣判,原告楊美音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為憑(附民字卷第5頁),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惟此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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