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16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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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秀英
被 告 劉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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