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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附民原告 鄭仙仁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附民被告 鄭竹嵐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竹嵐經檢察官起訴誹謗罪嫌,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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