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418,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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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告錢國雄
被告郭宇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
法官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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