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65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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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吳姿嫻
被 告 林忠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廖育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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