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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附民原告 黃毓錡
附民被告 徐俊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321號竊盜刑事案件(原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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