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699,2024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9號
原 告 李弘棋
被 告 汪襄銘
上列被告汪襄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李弘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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