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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附民原告張素丹
附民被告古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古文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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