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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鳳嬌
聲請人 陳以瑾
聲請人 陳建偉
相對人 黎易昀
相對人 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翁炳贊)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6號就本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699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曾雨明書記官 翁珮華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暨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相對人 黎易昀相對人金良通運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施航青 住○○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4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黎易昀及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 人陳鳳嬌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元,給付方式 : 1、強制險壹佰拾萬陸仟元業於113年2月28日給付完畢 。
2、餘款捌拾萬肆仟元於113年8月4日前給付,匯款至 聲請人三人之指定帳戶內(帳戶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為陳鳳嬌)。
3、今日因相對人代理人施航青未攜帶相對人金良運通 運有限公司之特別委任狀,由施航青儘快向本院補 陳特別委任狀後,本調解筆錄才生效,並由本院在 正式的調解筆錄後方將該特別委任狀列為附件。
另 今日欠缺附民原告陳以瑾、陳建偉之民事特別委任 狀,由聲請人陳鳳嬌之訴訟代理人邱俐馨律師補陳 該二人之特別委任狀後,本調解筆錄才生效,並由 本院在正式的調解筆錄後方將該特別委任狀列為附 件。
上開須二方面補陳之特別委任狀均補齊並列為 正式調解筆錄之附件後,調解筆錄才生效。
(二)聲請人三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聲請人陳鳳嬌並願意於收妥全部款項後撤回本件之刑事告訴。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之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之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相對人 黎易昀 相對人之代理人 施航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翁珮華 法 官 曾雨明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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