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楊舒晴
相對人 葉品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4號就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7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慈雁書記官 劉慈萱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楊舒晴相對人 葉品毅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楊舒晴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給付方式: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1 萬5000元,經聲請人收訖無訛(簽名:楊舒晴)。
(二)聲請人於收受上揭款項後,同意不追究相對人本件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楊舒晴 相對人 葉品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劉慈萱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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