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葉映琦
相 對 人 徐敏耀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09號就本院113 年度桃交簡字第73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二樓調解室時,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何信儀書記官 鄭涵憶通 譯 陳奐廷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葉映琦相 對 人 徐敏耀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整,並於113 年7 月31日前一次給付至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葉映琦)㈡聲請人同意於收受款項後撤回本案之刑事告訴,並拋棄其餘刑事、民事請求權。
㈢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葉映琦 相 對 人 徐敏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鄭涵憶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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