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張立德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桃園
煉油廠)
周家樺 住○○市○○區○○路00號4樓
曾佩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莊雅雯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
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被 告 王中志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7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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