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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汎飛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茲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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