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易緝,165,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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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且被告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另涉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其他案件,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且該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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