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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八О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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