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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煙毒等罪經送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後經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一年四月十三日確定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法89矯字第○三四五九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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